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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近日印发《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提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责任和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强化农村公路质量关键环节管控。

  据介绍,针对目前我国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具有多、广、散、小等特点,存在项目建设管理粗放、质量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制约着质量水平的全面提升。《办法》着力实现质量把控能力、项目监管能力、质量监督检测能力、质量管理人员素质、工程实体质量耐久性“五个提升”,为落实农村公路参建各方质量责任,创新质量管理措施,建成质量耐久、工程耐用、安全可靠的农村公路提供了制度依据。

  这也意味着,无论何时发生农村公路建设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相关施工企业都要依法被追究质量责任。而作为创新质量管理的一项创新措施,终身追责这种形式的提法并非个案,在建筑工程方面也曾引入终身追责的制度模式,以为确保工程质量达标形成约束。

  应该承认,对于一项工程实施的企业而言,唯有确保其主体行为可监控,方能确保其下属工作有质量。在监管机制方面,《办法》明确按照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健全上下协调、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农村公路建设质量齐抓共管工作机制;在质量管控方面,根据农村公路建设特点和薄弱环节,强调严把设计关、材料关、施工首件关、质量公示关、过程把控关、工程验收关、质量考核关、信用评价关“八大关口”,增强实践操作性;在监管措施方面,明确发挥当地群众的质量监督作用,建立质量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督促落实农村公路质量责任。

  《办法》还吸收了各地农村公路建设实践经验,提出加强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质量管理,鼓励推行代建制、设计施工总承包、“建养一体化”等模式,鼓励有条件地区推行集约化建设、标准化施工、工厂化生产、信息化管理,推进农村公路建设实现现代工程管理。

  一直以来,在我国有关建筑工程质量的问责机制中,同样明确了终身问责的机制要求,但值得一提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企业推诿、转换法人、更改企业名称等极端做法以逃避承担责任,给问责制度的执行增加了难度。

  笔者认为,应对这样的局面需要多部门乃至全社会形成监管合力,确保相关责任企业终身承担工程责任,履行管理养护义务,毕竟,道路建设工程本质上仍属于企业行为,因此,唯有对企业形成强有力的有效监督,方能防止前述躲避追责情况的出现。

责任编辑:农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