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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的质量监管,省药监局联合省医疗保障局印发通知,今年6月至10月份,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专项检查,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国家医保政策正确贯彻执行。

  根据《通知》,此次重点检查省内中选的32个品种,以及后续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中选药品配送企业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挂靠走票、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非法销售回收药品、伪造药品采购来源、虚构药品销售流向、虚开和未开增值税发票、纂改计算机系统数据、各类数据造假等情况;冷链药品在储存、运输全过程中是否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是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的接收、储存、配送记录,配送流向是否做到真实、合法、可追溯;是否存在执业药师“挂证”、执业药师配备不到位、执业药师不能在职在岗等情况;是否存在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处方药未经审核销售等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重点检查中选药品是否建立购进检查验收制度;供货方资质是否齐全;冷链药品接收、储存等环节是否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是否建立真实、准确、完整、可追溯的接收、储存记录;对失效药品是否按规定处理。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是否有全年任务量一次采购,全年任务量突击完成情况;医疗机构作为药款结算第一责任人,是否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结算药款,保证及时回款;医疗机构完成约定采购量后的增量部分是否签订合同,药品能否按时配送到位。

  药品零售企业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出租出借证照,挂靠走票经营现象;是否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药销售不规范,不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或不留存处方的情况;是否存在从非法渠道购进或者非法回收药品的情况;是否在营业场所外私设仓库;是否存在药品阴凉柜、冷藏柜形同虚设,不开启冷藏柜或柜内存放生活用品;是否存在药品与非药品混放,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混放的现象。中选药品在零售药店采购和销售是否符合国家医保相关规定。

  《通知》强调,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各市(区)市场监管局(药监分局)和医保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严格按照“四个最严”要求,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计划,抓实抓细各项监管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从严从重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涉及中选药品的药品配送企业、相关医疗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要全面组织自查排查,对可能影响药品质量和违反医保有关政策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原因分析、制定整改措施;要加强《药品管理法》及药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培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生产经营过程持续合规,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