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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部新农人网讯 有媒体报道,河南省新野县一家粮油有限公司仓储的1.6万吨小麦“被遗忘”7年,导致小麦变质。记者采访了解到,万余吨小麦滞留7年,是由于粮食仓储企业与中储粮公司出现经济纠纷,导致粮食出库难,致使流通受阻。

  粮食储备事关民生大计,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尽量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但眼下偏偏陷入了口水之争。据中储粮方面称,粮食已经被法院拍卖,是仓储企业拒不执行,而企业方面又说,是中储粮拒付仓储费在先,不得已而为之。孰是孰非,不好直下断论,但是粮食遭殃这一结果,却已经无法挽回了:经过7年的搁置,1.6万吨小麦从次等品变成了等外品,以至于“连猪都不能吃”。结果虽不能改变,但却足以引发思考,这个损失为何不能避免?从企业的角度来讲,经济纠纷很正常,但中储粮是国有独资企业,要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上考虑问题,比起代储企业来,中储粮更有能力、也有义务尽量避免这类损失。

  这里的关键词“代储”,是纠纷形成的源头。如我们所见,中储粮公司虽担负着粮食储备的重要任务,但无法以一己之力完成,需要找市场进行合作。首先,这是因仓储建设规模有限,而我国粮食连年增产丰收所致,以2014年为例,全国粮食产量达6.07亿吨,相对于3.98亿吨的商品粮数量,粮食仓储仓容缺口巨大;其二,粮仓设施落后导致粮食品质下降,每年粮食损耗100亿斤左右,数据称我国仍有近2000亿斤仓容属于“危仓老库”,带病存粮;第三,粮食储备计划要按照当年的情况制定,粮仓建设因此要把握适度原则,以免在将来形成过度建设、资源浪费。

  那谁来选择代储企业?恰恰就是中储粮公司。根据国家粮食局公布的《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规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负责从取得代储中央储备粮资格的企业中,根据中央储备粮的总体布局方案择优选定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并由中储粮总公司和代储企业签订合同。从中可见,中储粮其实有很大可能在源头就避免日后的经济纠纷,这一点体现在对代储企业的选择上,从国家粮食局最近发布的《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来看,其第三条特意强调“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申请企业应当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就很有现实针对性,因为新野县这家代储企业恰恰是民营性质,所以才敢拒绝执行法院判决,如果换成国企身份,还敢有这种抵抗力吗?

  可见,政策方向是从加强身份核查上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但避免经济纠纷的最好方式,并非仅仅是从身份上设卡,而是要严格恪守商业信誉。根据相关规定,中央财政要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申请报告,按季度将保管费、贷款利息及质检、监管等日常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然后中储粮再拨给代储企业。回到具体事件中,2010年财政补贴给中储粮保管费用每市斤3.5分钱/年(每吨70元/年),中储粮和当事企业的合同约定租仓费却是每吨50元/年,算下来中储粮还有一定利益空间,却最终导致了经济纠纷,问题出在哪里?这个问题要进行彻查,如果确实存在为个人利益而导致损失,更要进行相关追责。

  从大趋势看,粮食代储仍将是国家调控粮食市场的重要形式,因此有必要对代储行为进一步规范化。这里有两个原则需要重点把握:一是由国家粮食局来选择代储企业,而中储粮只负责和代储企业签订合同,以避免滋生利益空间;二是要加强对中储粮和代储企业的监督,特别是当代储企业被限定为国有企业之后,不能表面上避免了经济纠纷,在深层次上却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

责任编辑: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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