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清风 >
分享

  9月25日上午9时,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岐山县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党工委书记何宏年贪污、受贿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至2018年3月期间,被告人何宏年利用担任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以去北京办事、购买茅台酒以及报销费用等名义,安排下属人员虚开发票在单位报销,侵吞公款18.84万元。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何宏年利用担任凤翔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常务副县长,宝鸡高新区管委会常务副主任以及岐山县县长、县委书记、蔡家坡经开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贾某明等27人在土地征用、工程承揽和工程款拨付等事宜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27人所送人民币199.18万元、港币6万元、美元4000元、欧元7500元、价值42.2万元黄金、购物卡及加油卡7万元、价值4万元的字画一幅,以低于市场价86.5904万元购买的住房两套,接受他人房屋装修款5.3万元,以上共折合人民币352.85万元和港币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宏年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18.84万元,数额较大;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352.85万元和港币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其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被告人何宏年在贪污犯罪中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受贿犯罪中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机关就指控事实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何宏年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就贪污、受贿犯罪的案件定性和数额认定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何宏年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