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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榆林市文化产业发展,引进、培育、壮大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文化企业,构建空间集聚、业态多元、特色鲜明的现代文化产业体系,促进榆林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文化强市建设,制定如下十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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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

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基地(集聚类)的,一次性分别给予运营企业5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成功升级的文化产业园区或基地(集聚类),补齐至相应等级的奖励。

2

鼓励文化企业建设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特色街区、文创楼宇等,实际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按照不超实际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6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鼓励建设文化 产业类孵化器、创客空间、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平台,根据运营成本、服务企业数量和效果等情况,给予运营资金支持。

3

对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的文化产业项目,有前期投资或建设基础,且已完成投资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20%,按不超项目总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300万元。

4

对文化企业因项目建设、技术改造,新购置生产性设备与改造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改造设备投资的8%予以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40万元。

5

规上文化企业上一年度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总额超过40万元,给予不超企业所缴增值税的15%、不超 企业所得税的10%的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第二年度起,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超过40万元,且年营业收入较上 一 年度增速不低于10%,仍按以上标准给予企业奖励。

6

对企业贷款投资文化产业项目,预期效益好的,按年度新增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贴,贴息额最高不超100万元。对实现上市的文化企业,按榆林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7

鼓励银行、政策性担保机构为文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发生不良贷款本金损失或代偿损失的,按照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金额或担保代偿金额的50%给予风险补偿,单一项目所获补偿金最高不超100万元。

8

鼓励股权投资机构投资榆林市文化企业,对预期效益好的投资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投资方补贴,单家投资方每年补贴总额不超200万元。对完成2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的文化企业,给予融资额度2%的奖励,最高不超50万元。

9

支持行业协会、中介机构、文化企业等搭建招商展示、营销服务、文化金融、文化消费等公共文化服务平台,运营状况良好的,给予单个项目最高80万元的资金扶持。

10

对市场主体自主举办大型文化类节庆、展会、赛事等活动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活动总支出的50%,最高不超50万元。

责任编辑:张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