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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网络暴力罪名适用规则、违法行为处理规则,明确网络侮辱、诽谤刑事案件的公诉标准,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

针对“按键伤人”等网络暴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为网暴被害人及时提供有效法律救济,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人格权利受到保护、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网络暴力“几宗罪”?

记者了解到,网络暴力行为在刑法上主要适用的罪名是侮辱罪、诽谤罪。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取证难、“法不责众”等棘手问题。

“依法严惩网络暴力,关键在于要适应网络侮辱、诽谤的特点和危害,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程序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周加海表示。

指导意见根据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对网络暴力行为所涉及的刑法罪名适用作了指引性规定。

具体而言,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以侮辱罪、诽谤罪定罪处罚;组织“人肉搜索”,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此外,对借网络暴力事件实施的恶意营销炒作行为,可以适用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对所发现的网络暴力信息不依法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可以适用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网暴受害者个人维权难的现实问题如何解决?

对广大公众而言,首先要明晰“自诉”与“公诉”的概念。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诉讼。

公诉,是指由人民检察院针对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

传统的侮辱、诽谤犯罪多发生在熟人之间,为了保护被害人隐私、促进修复社会关系,刑法规定由被害人决定是否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刑法同时也规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也就是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侮辱、诽谤犯罪应当适用公诉程序。

从过往的案例看,对于遭受侮辱、诽谤等涉及人身攻击的网暴行为,绝大多数需要通过自诉或民事诉讼的渠道主张权利,极少数社会影响极大的案件,还会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例如“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从受害者委托代理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及证据材料,到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建议以诽谤罪追究造谣者的刑事责任,便是一起不多见的自诉转公诉案件。

可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畅通刑事追诉转向公诉程序,让网暴受害者不再“一个人战斗”,是有效惩治网络暴力犯罪的关键。

与传统违法犯罪不同,网络暴力往往针对素不相识的陌生人实施,受害人在确认侵害人、收集证据等方面存在现实困难,维权成本极高。

“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李文峰说。

对此,指导意见畅通刑事追诉程序,专门对网络侮辱、诽谤行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细化规定了四项具体情形和一个兜底项。

四项具体情形中,“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恶劣的”情形,是网络暴力案件中危害最严重、最极端,对公众安全感和社会秩序冲击最为强烈的情形。对其适用公诉程序,是严惩恶性网络暴力犯罪,有效救济被害人权益的有效途径。

指导意见还依法支持针对网络暴力的民事维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作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网络暴力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网暴受害人的个人力量非常有限,国家机关的强势介入能为受害人“撑腰”。

——怎样厘清网络暴力违法犯罪与合法行为的界限?

对此,指导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或者违法违纪行为,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明知是捏造的事实而故意散布的,不应当认定为诽谤违法犯罪。针对他人言行发表评论、提出批评,即使观点有所偏颇、言论有些偏激,只要不是肆意谩骂、恶意诋毁的,不应当认定为侮辱违法犯罪。

基于此,在网络世界里,如果遇到他人遭受网络暴力的情况,也应积极监督、举报,共同营造良好网络氛围。

现实中,网暴实施者往往抱有“法不责众”的侥幸或从众心理。针对惩治网暴“法不责众”这一难点,指导意见明确坚持零容忍态度,对切实矫正“法不责众”的错误倾向给出两种区分处理思路。

从重处罚——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恶意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具有针对未成年人、残疾人实施网络暴力,组织“水军”“打手”等实施网络暴力,编造“涉性”话题侵害他人人格尊严,利用“深度合成”等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发布违法信息,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发起、组织网络暴力等情形的,依法从重处罚。

行政处罚——对于实施网络侮辱、诽谤等网络暴力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互联网虽是虚拟空间,但绝非法外之地!依法维护公民权益和网络秩序,以“法网”之力清朗互联网,让网暴者付出应有代价,让网络空间成为“宜居”的文明家园。

责任编辑:张伟